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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107号
【颁布时间】 2011-12-18
【实施时间】 2011-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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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继续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大力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建设。改造整合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留存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与村级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都可成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

  

  (十一)努力增强各级联合社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联

  

  合社要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主体,担负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行使社有资产监管权和收益权。加强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完善监事会监督机制。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实行县级以上联合社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十二)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经营者、供销合作社社员或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重组整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发展良好的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纵向和横向联合与合作,增强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三)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涉农行业协会,并发挥其在农产品营销以及制订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业协调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继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十四)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制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资产量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职工。

  

  (十五)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 2002 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抓紧予以核销。相关金融机构应研究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对供销合作社的债务问题制定合理的分类处理办法细则。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加大力度尽快完成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六)各级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省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投入,农村信息化服务、农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等为农服务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系统倾斜,各市、县(区)财政也要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项目优先列入用于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拓农村市场。农口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五新”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业、农机具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基层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有关支农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示范、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支农政策。经贸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作为国家、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承办企业。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并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干部职工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骨干人员等各类涉农培训。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布局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用地、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要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对现有农村经营服务场所的改造、拆建工作,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办理规划、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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