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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担保机构,搭建为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为当地农村提供方便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并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管理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起设立担保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八)支持建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在项目报批、网点建设、专项资金、业务拓展、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项目建设,确保各级财政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资金到位。 (十九)切实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引进和吸纳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实施意见。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