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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341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1-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34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2011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19号)精神,加强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理顺体制、完善制度、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深化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着力提高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着力促进全市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各市(县)、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本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依法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是本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依法代表本级政府对所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代表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4.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指导监督的原则。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市国资委依法对各市(县)、区国资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不代替或干预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完善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明确由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范围,并根据本级国有资产规模、结构以及拟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范围,确定相应的监管模式:一是可设立独立的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是可设立与财政合署办公的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维护出资人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3.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管目标,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

  4.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和考核,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制订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逐步将本级国有资产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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