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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341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1-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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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县)、区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加快国有资产管理关系调整和运行机制建设,确保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

  (二)夯实基础,加强监管

  1.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变动、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业绩考核、经济运行监测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2.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加大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管力度,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提高企业财务监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运行。

  3.市(县)、区政府应建立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决策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决策参谋和综合协调作用。

  (三)依法规范,提升能力

  1.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有关重大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2.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制,进一步明确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提高营运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营运平台的作用,依托国有资产营运平台,加强资源整合、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提升国有资产的集聚度和企业发展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的最优配置。

  3.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授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管理者实施奖惩。建立分类管理和考核制度,根据国有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企业形式的不同,探索和完善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

  4.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授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推进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5.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根据授权监管范围和职责要求,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工作

  加强对市(县)、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一)市国资委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及时研究问题,指导工作。市国资委依法对各市(县)、区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2.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3.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4.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收入分配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报告、综合评价等管理工作

  6.国有企业财务、审计等内部制度建设

  7.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8.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二)市国资委应加强对各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提高市(县)、区国资监管队伍的素质;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验,建立与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工作交流的信息网络。

  (三)市国资委应定期对各市(县)、区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各市(县)、区国有企业违规改制、违规进行国有产(股)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损失的举报案件,由市国资委督促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调查处理。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市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资委。

  (四)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本地区国资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等变动情况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收益等变动情况及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五)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制订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凡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市国资委应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按程序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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