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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3-09
【实施时间】 2009-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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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中宁县主要职责
  
  中宁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海原县主要职责
  
  海原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家电下乡”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2、做好销售网点备案登记。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要求,做好销售网点筛选、确定和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规范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做好协调服务。组织中标供应企业和销售网点做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及时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网点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培训指导和协调服务。
  
  5、加强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家电下乡”工作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报告。要加强对销售网点及售后服务网点的管理与考核、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家电下乡”相关政策规定及操作程序的销售网点及时要求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销售资质,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6、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配合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宣传“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审核、拨付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指导乡镇财政所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农户购买的产品是否为中标企业生产供应的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情况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部);(7)出具的发票是否为“家电下乡”专用发票;(8)其它应审核的内容。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在购买人户口簿附页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加盖“家电下乡产品已购”戳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市、县商务部门留查1份,乡镇财政所1份),并将申报材料存档备查。按日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一式3份(乡镇留查一份,报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并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县级商务部门留查联)装订成册,报送市、县商务部门备查;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市、县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各乡镇财政所报送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及销售数量进行复核。
  
  3、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经核实销售网点录入信息,自购买人申报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等账户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财政部门可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支付到购买人专用存折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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