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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3-09
【实施时间】 2009-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安排工作经费。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宣传部门主要职责
  
  制定“家电下乡”活动宣传方案,安排中卫日报社、中卫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单位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工商部门主要职责
  
  要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及时查处假冒伪劣产品,防止损害群众利益。
  
  税务部门主要职责
  
  要按照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的要求,加强“家电下乡”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质监部门主要职责
  
  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
  
  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
  
  物价部门主要职责
  
  做好“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广电部门、中卫日报社、中卫广播电视台职责
  
  负责做好“家电下乡”的宣传报道工作。
  
  销售网点主要职责
  
  1、及时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货源、调配、采购工作,确保“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货源充足。
  
  2、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3、销售网点要设立专柜或专区、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销售。
  
  4、对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安排专人负责销售、服务、信息录入及上报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规范经营。
  
  5、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要制定完善的服务公约、服务承诺和购买须知。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指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6、积极主动配合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搞好“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伤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发生。
  
  7、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严禁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下乡”促销宣传活动,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开展丰富多样的促销活动。
  
  8、定期向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应急措施
  
  1、网点供应不及时的处理
  
  在指定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时或其它紧急情况,可立即启用备用网点,并报自治区商务、财政部门备案。
  
  2、网点销售管理
  
  为防止“家电下乡”期间集中购买出现供货断档、停顿,引发排队争购等突发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可采取预约购买、组团购买、集中定时送货上门等服务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3、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
  
  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维持市场秩序。对群众举报销售网点违规销售、服务不到位的现象,经商务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其“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资格,摘除授予的牌匾。
  
  4、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
  
  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并主动向购买者做好解释工作,并进行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紧急报告,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
  
  公布举报投诉及服务电话:
  
  市旅游和商务局:0955-7026030 市财政局:0955-7067862
  
  市国税局:0955-7066862 市地税局:0955-7016472
  
  市工商局:0955-7013608 市质监局:0955-7034876
  
  市物价局:0955-706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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