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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规[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经2011年第1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鄂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创建卫生整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协调。

  第六条  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与促进、卫生基础建设、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爱卫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每年定期召开爱卫会全体会议,研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创建国家、省、市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以及卫生单位等工作;开展健康鄂州创建及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负责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环境综合治理以及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节庆活动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八)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由卫生、发改、经信、住建、农业、公安、财政、人社、编办、教育、环保、交通运输、商务、旅游、民政、林业、广电、文体、人口计生、水务、城管、园林、食药监、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以及宣传、科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卫生部门应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蔓延,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做好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等;

  (二)编办负责核定与各级爱国卫生机构职能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三)发改、财政、经信等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础建设、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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