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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规[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接上页]
第四十条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创建文明乡镇、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准。未评为卫生乡镇、卫生社区(村)和卫生单位的,不得评选为文明乡镇、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或者未完成年度爱国卫生目标任务的,本年度内该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十二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所有能传播传染病的生物,如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跳蚤、虱子等。

  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是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门前设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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