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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电节气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电节气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1〕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电力和天然气使用结构,提高利用效率,缓解供需矛盾,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电节气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电节气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力和天然气供需紧张矛盾日益突出,将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全市节电节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消费结构、消费方式不合理等状况未得到根本转变,亟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以及必要行政措施,加强节电节气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全社会科学、合理、有序使用电力和天然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电力和天然气供需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节电节气工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节电节气工作。

  

  二、节电节气主要措施

  

  (一)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工作。重点加强电力、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有关责任主体要妥善处理好资产、债务和人员安置等问题。

  

  (二)大力发展节电节气型产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等低能耗、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制度,制定用电、用气投入与产出比标准,严格限制新建、扩建传统高耗电、高耗气项目,促进节电节气型产业发展。

  

  (三)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钢铁、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电解烧碱、水泥、黄磷、电解锌等8大高耗能行业,以及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要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工作要求,研究确定其他高耗能行业,提出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名单,并参照国家标准实行差别电价。市物价局要研究对居民生活用电的阶梯电价政策,并适时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

  

  (四)严格实行超限额用电、用气加价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已公布的高耗能产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按国家规定对超限额用能实行惩罚性加价。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委要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尽快制定重庆市高耗能产品电力、天然气消耗限额标准,并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重庆市燃气设备运行效率限额标准。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要按照《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超过高耗能产品电力、天然气消耗限额标准,或达不到燃气设备运行效率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超限额用电、用气加价收费。

  

  (五)大力开展节电节气改造。大力实施垃圾、余压余热、沼气、瓦斯气发电。重点推进工业炉窑的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节气改造,大型电机、风机、水泵的变频调速、无功补偿,以及商场、宾馆、酒店等大型建筑电梯、空调等设备节电改造。鼓励利用生物质能源替代天然气。发电企业要积极实施主要系统和设备的节电改造,降低厂用电率。供电企业要采用先进输变电技术设备,降低输电、配电等环节的电力损耗。鼓励发展冷热电三联供和热电联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投资10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热电联产自备电厂。

  

  (六)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企业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电节气技术改造。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电节气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电节气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电节气技术改造。

  

  (七)加大财政资金及相关政策支持。市节能专项资金和天然气附加费应重点投向节电节气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差别电价和超限额用能加价收费的收入应专项用于支持节电节气技术改造。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经核查实现了电力、天然气节约,或转移高峰用电负荷的,在电力、天然气供应紧张时,可在供应方面予以倾斜,适当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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