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6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委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农委)

  


  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产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brbr /  brbr /  一、工作目标brbr /  brbr /  按照《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2年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4年年底,完成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内容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以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2.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划分,依照土地权属调查的有关规定,开展界址点、界址线的确认工作,并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3.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4.已经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

  

  (二)村庄地籍调查。

  

  采用数字化测量、航空摄影测量等技术,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1.以国家高等级控制点为基础,采用gps测量技术,布设首级控制网和加密控制网,开展地籍控制测量。

  

  2.按照国家和省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开展村庄内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工作。

  

  3.根据地籍控制测量和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开展地籍细部测量,测定宗地界址及地物要素。

  

  4.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制作村庄地籍调查标准分幅地籍图和地籍总图,并建立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利用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审核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基本情况和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确认宗地界线,制作宗地图。

  

  2.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3.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证无地”的,依法公告作废;对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登记。

  

  (四)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利用省统一下发的村庄地籍信息系统软件,将村庄地籍调查形成的成果和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经过补正、更正原有土地登记图件、档案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等纳入地籍信息系统,满足存储、查询、统计、更新等功能需要,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三、工作分工

  

  (一)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委等部门主要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工作推进、成果验收、汇总分析和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开展村庄地籍调查的省级试点、地籍测量和数据库建设及地籍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等项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