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产权局、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体育局、市扶贫办、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体系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9〕4号)、《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1〕43号)及《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本委发〔2009〕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两个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政府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普惠、优惠、特惠保障相结合;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与政府公共资源融为一体,形成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能量与合力。 (二)任务目标。到2013年,建立起“两个体系”基本框架,残疾人各项民生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显著改善。到2015年,“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紧紧围绕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对残疾人进行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需求保障政策措施,提高残疾人的生存质量和保障待遇。 (一)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已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给予低保分类救助,上浮比例原则不低于20%;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低保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优先实行临时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贴范围,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项目。 将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三补”范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的政策制度。由政府安排贫困学生专项救助资金,对考入高中和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给予不低于同类学校贫困生资助标准的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