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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员,按上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将重症精神残疾人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三)满足特殊残疾人的特性需求。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改善精神残疾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 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确保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加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康复人员业务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队伍,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市、县(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发挥好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作用,根据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方面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开展残疾人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特殊教育学校年生均经费不低于同类学校年生均经费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晋级、晋职、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残疾人工作者发放手语翻译特殊津贴。 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成功率挂钩的机制;支持社会力量、社区康复机构和家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养护中心,逐步解决好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问题;筹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与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各级政府新办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和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给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经营,并对摊位费、租赁费给予适当减免;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给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规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专项扶贫,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及其他多种经营项目,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并制定针对残疾人的特殊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采取“公司加农户”和小额信贷的扶贫方式,带动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项目。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辅导。建立帮包带扶残疾人贫困户制度,切实增加农村残疾人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