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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29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加快,钢材市场需求量剧增,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出现了加工、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劣质钢材违法行为,直接干扰了正常的钢材市场秩序。为规范市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严厉打击加工、销售和使用劣质钢材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钢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加工、销售和使用劣质钢材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钢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钢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最近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劣质钢材违法加工、销售和使用行为,确保钢材产品质量安全,保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对钢材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钢材使用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着力提高钢材市场监管水平。

  

  (一) 加强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牵头,工信、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配合,加强对钢材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现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钢材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生产工艺的钢铁生产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钢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4〕1003号)要求,责令停产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加工窝点,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 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配合,加大对钢材销售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钢材销售追溯制度,确保查获的劣质钢材产品来源可追溯。督促经营主体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保证进货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冒用、伪造他人厂名的生产经营窝点,确保我省钢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 加强对建设工地建筑钢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建筑工地使用的钢材,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监管部门实行重点抽检,发现不合格钢材要立即停用,及时报告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工程质量。不合格钢材一经查处,要终止钢材供应商供货资格,依法严查其违法行为。

  

  三、探索建立钢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 加强综合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加工、销售和使用劣质钢材违法行为。要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针对钢材产品加工、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各部门、各地区间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加工销售劣质钢材违法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伪劣钢材加工销售“黑名单”,限制和禁止参与建设工程材料招投标。要加强配合协作,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形成案件查办的联动机制。

  

  (二) 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钢材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施工单位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并在网站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坚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要推动钢材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约束,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水平。

  

  (三) 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12315及12365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对举报案件进行快速查处,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钢材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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