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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2号)、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是指对企业在认定期内合同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阶段性评价。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依法经营,诚信守约,合同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经济效益较好,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快完善企业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和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参加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

  (一)在本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同意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基本信息对外进行公示;

  (四)属于工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a类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领导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有健全的合同管理部门和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3.有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并参加合同法律、法规培训。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或失信行为记录。

  (三)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企业订立的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形式规范,没有无效合同。

  2.企业制定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依法进行了登记、备案。

  3.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时,应有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五)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能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企业依法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并进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2.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社会反映良好;

  3.近两年来经济效益较好且盈利,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认定的企业,应当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八条  提出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及认定期总结报告;

  (二)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上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四)应持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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