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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地区卫生局),为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将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地区卫生局。 (三)转变职能将机关原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具体业务,如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医疗事故鉴定、继续医学教育、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评估、认证等工作,交由学会、协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适应喀什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组织和指导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依据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喀什地区实际,统筹规划,制定喀什地区卫生区域规划,协调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逐步对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三)组织全地区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地区卫生应急工作。制定突发疫情和突发事件的控制预案,在行署统一领导下,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和设备,防止和控制疾病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四)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和指导农村卫生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承担职责范围医务人员执业注册相关工作,强化医疗质量的管理;负责权限内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西药、民族医药)事业。 (六)负责组织和管理医学教育、科技研究和学会学术工作,制定全地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教育规范,引进和推广适宜技术和项目,指导适宜技术的普及应用工作。 (七)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监督社会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学校卫生以及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 (八)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负责辖区卫生统计和信息工作。 (九)统筹协调地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地区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十)组织开展卫生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法制教育,深入纠正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卫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检查、督促各科室业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全地区综合性卫生会议的组织,负责纪检监察、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统计信息、来信来访和提案、方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地区权限内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研究地方性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对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国际项目和经济贷款项目的引进和账务监管,负责机关财务和公产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和审核、管理卫生执法人员,负责制定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母婴保健机构从业人员执业、采供血以及相关健康产品等的卫生执法监督方案计划;组织开展卫生人员法制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