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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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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卫生管理科负责研究发展和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农牧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制订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操作规范,做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具体各项业务;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有关审批、审核、评估等工作,检查督导全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预警报告,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协调配合地区农牧区各项卫生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开展。

  (三)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研究拟定地区妇幼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服务标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审批;承担全地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疾病控制科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拟定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全地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环境和职业中毒事件和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五)医政科拟定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定卫生资源配置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规划布局;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国家、自治区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监督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及时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做好行政处理与监督;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的质量;协调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研究制定地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药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管理和指导中医民族医的对外技术、学术与人才交流。

  (六)科技教育科负责制定地区医学卫生科学技术和医学卫生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地区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制定和实施卫生人才资源开发策略,做好优秀专家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管理工作;负责医学科研项目资金和医学科研管理工作;负责医药卫生科技人员的在职教育;协调拟定中等卫生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教学工作;编辑出版《喀什卫生》,组织卫生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负责医药卫生适宜技术与适宜项目的引进和推广。

  四、人员编制

  地区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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