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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法制宣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新闻和重大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行政许可科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权限内的审批工作;负责核发喀什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规定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负责指导、督察和规范各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的许可证发放。

  (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承担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装品市场安全评估。监督实施并督查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

  (七)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承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工作。

  四、人员编制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喀什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80。主要职责:负责检验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餐饮加工操作工具、餐饮具等;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样检验;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检验,组织实施药品、餐饮服务业食品及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验计划;负责综合上报和反馈食品药品质量情报信息;负责执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检验任务。

  (二)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工勤人员1名,全额预算管理。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的主要职责:

  1、受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依法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大案要案。

  2、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问题产品的监督召回工作。

  3、受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喀什地区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

  4、承担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职责,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下设3个稽查大队: 1、餐饮服务安全稽查大队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稽查工作;依法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大案件查处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评价,承担抽样、技术咨询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投诉受理,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大队负责实施辖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稽查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评价,承担抽验、技术咨询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3、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和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依法对喀什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受理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举报、投诉受理,负责对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案件进行调查受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参与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评价,承担抽样、技术咨询工作;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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