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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1-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建立收费价格市场机制。区分不同经营主体,按照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和保本微利或合理盈利的原则适时、适度地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和物业服务等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

  3.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大规划设计投入,引进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和人才。对省内优秀规划、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指导、单独推荐,优先认定、保证时间,单独培训、免收费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单位,凡符合中小企业条件并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亏损的,在2012年底前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公益事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享受公用管理和公用服务用地政策。

  4.加大市政设施建设改造资金投入。制定和完善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维护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债和各项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各市政府每年城市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老旧小区整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改造。

  5.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为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省政府将城市建设事业发展中重要指标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考核内容,各市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加强对城市建设事业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科学统计城市建设事业有关数据,为城市建设事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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