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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能力,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现就加强全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构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报及时准确、灾害预警快速发布传播的业务体系及工作机制。到2015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以上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备、科学高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体系和机制,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信息发布时效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全覆盖。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一)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各级政府要组织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网,在现有气象灾害监测网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海洋、高速公路、通信干线、大型工程设施、重点林区、旅游区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建设,构建涵盖城市、乡村、流域、库区、海区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海岛、海上平台雷电、大风、海雾等海上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在大连、丹东、葫芦岛海域布设海洋气象浮标,在我省沿海地区加密布设海洋观测站,加强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交通部门要根据管理需要在主要高速公路沿线布设能见度和路面状况监测设备,在主要航线的船舶上布设移动自动气象站;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火险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景点雷电灾害监测设施建设;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部门要在变电站、重要线路、重要管线等部位建设雷电、电线结冰等气象灾害监测设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尾矿、非煤矿山等重点区域的自动雨量站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强中小河流域、大型水体周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自动雨量站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开展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时,要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统筹规划,避免项目重复建设。气象监测项目的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气象部门要为各部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会同各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备的检测、标校,以及气象灾害监测数据的质量分析、质量控制工作。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重点加强对时效短、灾害重、影响大的台风、暴雨、雷电、冰雹、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要充分利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的高时空分辨率观测数据,加强中小尺度天气系统分析和短时临近预报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区域、分手段、分灾种的精细化发布。气象、水利、国土、交通、农业、林业、电力、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预警联合会商制度,制定行业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建立行业气象灾害预警联合发布机制,加快构建国土、气象、交通、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共享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三)强化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在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