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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 (一)完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机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各级新闻宣传、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的监管,依法履行气象防灾减灾的社会义务,共同营造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良好法制环境。气象部门要牵头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广播、电视、手机和室外大屏幕、电子显示屏等公共媒体实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机制和流程。各级政府要组织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的“绿色通道”。对接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各级电视台、电台应及时插播;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在可行情况下,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向气象部门无法发布的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用户转发预警信息;网络媒体要在显著位置予以刊播,并采取闪烁、漂浮等方式进行提醒。 (二)加快预警信息发布与接收设备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海上船舶、旅游景点以及气象灾害多发重发区、偏远农村和山区建设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到2012年前,实现上述场所和地区至少有一种渠道和手段获取预警信息;要在2012年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辽宁省分中心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工作,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加快推进中国气象频道落地工作,确保在2012年初实现本地化节目插播,使气象频道成为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重要渠道。 (三)切实发挥预警信息作用。各级政府要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公安、水利、民政、建设、交通、国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电力、卫生、教育、安全监管、民航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联动机制,遇有灾害性天气,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防灾减灾工作。气象部门要牵头建立多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监测信息。各级政府要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乡镇气象协理员和村级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并报气象部门备案。气象部门要及时更新预警信息接收人员数据库,确保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接收人员。 四、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的各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应急部门每年要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进行通报。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机构建设,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提供保证。气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气象防灾减灾效益的年度评估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投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重点支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辽宁省分中心等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构、气象信息员队伍以及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经常性专项业务项目建设和维持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探索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中的作用。 (三)加强科技支撑。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技术、气象灾害信息快速发布等科学问题的科研立项,“十二五”期间,每年至少支持1项重大科研项目,不断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的水平。通信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实现手机预警短信分县、分乡镇、分社区的全网免费发布。广播电视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研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和形象化发布技术,为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效率和效果提供科技支撑。 (四)加强科普宣传。各级政府要把气象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充分利用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应急管理宣传周等时机以及科普基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海上作业人员等群体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开设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相关课程。气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写通俗易懂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手册,并承担对相关部门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的教育培训。 省气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