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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闽委〔2009〕19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委〔2009〕31号)提出的“要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的要求,根据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残联组联〔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有残疾人39.3万人,涉及家庭人口近131万人,70%的残疾人生活在基层。因此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重心在基层。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市各级残疾人组织在协助政府、动员社会、保障民生、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需求的变化,我市残疾人组织建设仍面临着不少问题,如目前仍有个别县(市)区残联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理顺,一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未选聘残疾人联络员等,这与当前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问题若不尽快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直接阻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按照省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 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 按照组织健全、结构规范、队伍稳定、服务完善的要求,以进一步健全规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为主线,以配强县、乡二级残联干部队伍及选聘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为重点,以具体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内容,以2011年上半年我市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基本达标为目标,全面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 三、 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 --加强县(市)区残联建设,机构设置、编制要适应残疾人工作需要,适度增加。县级残联理事长为专职,不得由其他部门领导兼任或兼任其他部门领导职务;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肢残人协会、聋人协会、盲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会等残疾人专门协会。 --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成立残联并配备专(兼)职理事长,应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及配备工作人员,配有公章,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同时至少要选聘一名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担任专职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村(社区)要成立残协,残协主席可由村(社区)领导兼任,同时要选聘一名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担任专(兼)职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 四、 建设稳定实干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一)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县级残联领导班子时,要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