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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文字号】 供销财字[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1-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供销财字[2011]59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五届理事会第45次主任办公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机关、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  总社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下列业务进行审批或备案:

  (一) 报废、报损、核销资产;

  (二)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出租出借资产 。

  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总社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总社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财政部、总社对各单位的批复,是各单位办理业务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应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内部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非正常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应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是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总社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财务管理和实物管理,接受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

  (一)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二条  总社机关配置资产的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四条  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和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的,各单位应报总社审核后,由总社报财政部核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单位应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资产自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新购置资产办理货物验收和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规范内部资产领用交还制度。人员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须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逐步建立资产循环利用机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一)总社机关各部局应主动交还闲置资产,其中电子设备交退办公厅,办公家具交退机关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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