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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1]77号
【颁布时间】 2011-12-2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大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家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含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彩票资金;

  

  (七)以政府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上缴。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包括县级市、区)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和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将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缴款义务人。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设定、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违规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及改变性质或名称变相征收。国家、省、市已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或继续收取。

  

  第八条  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应当依法采取社会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并上缴财政部门。

  

  第九条  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统称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财政部门不能直接征收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单位征收行为的监督。禁止受委托部门、单位转委托。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市本级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据此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执收单位应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依据等,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足额征收非税收入,并及时上缴财政部门,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其应当征收的非税收入。

  

  执收单位确需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批准。

  

  缴款义务人因特殊情况确需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批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并在确定的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于归集、记录、核算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过渡性账户,不得在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资金。凡在规定之外设立账户及核算资金的,一律按“小金库”处理。

  

  第十四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限、途径,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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