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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1-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2.理顺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城区、街道层面能办理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不再向社区延伸;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组织;凡依法应由社区组织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组织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将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的“一站式”服务机制,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乡基层的办事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合并相近或相同的服务项目,整合服务资源,优化人员结构,精简服务流程,增强服务能力。完善政策,进一步推进社区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社区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共驻共建机制,建立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服务评估体系,扩大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服务的功能。

  四、重点工程

  (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1.建设内容。“十二五”时期,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继续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设施网络,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2.建设方式。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改造等方式改善服务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类社区专项服务设施进行合理整合,统筹建设。

  3.资金来源。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共同参与建设。中央通过基建投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1.建设内容。建立社区服务人才职业化、专业化标准体系和评估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

  2.建设方式。落实“一社区一名大学生”政策,实施50万大学生服务社区计划。支持社区服务人员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对社区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每名社区服务人员至少培训1次。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培训机构,设立31个社区服务人才培训基地,通过现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渠道,加强对社区服务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推进专业建设、教材编写、师资培训。开发应用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社区志愿者达到本地区居民总数10%以上,每个社区拥有5支以上志愿者服务队伍。

  3.资金来源。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

  (三)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工程。

  1.建设内容。建立居民、家庭、社会组织、社区活动电子档案,实现社区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改进信息技术装备条件,完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环境,并逐步规范化、标准化,形成互联互通共享的信息服务系统。

  2.建设方式。推进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接入宽带网络,新建社区同步建设信息网络环境。推动社区网络和信息资源整合,鼓励建立覆盖区(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优化区(市)、街道、社区等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服务的流程,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等社区管理服务一体化,逐步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推动各地设置统一的社区服务电话号码,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呼叫保障系统,推进社区信息亭等公益性信息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企业参与社区服务信息系统开发。

  3.资金来源。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与社区开展合作。中央通过基建投资给予适当支持。

  五、政策措施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社区服务法规制度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建立健全社区服务标准体系,认真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国家标准,科学规划配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基础商业网点,并严格用途管理。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工作规则、社区服务标准体系及管理办法、社区公共服务目录及准入制度、社区服务居民满意度测评体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社区服务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二)加大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社区服务人员报酬、社区服务工作经费、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经费等,采取财政补助、委托办理服务事项的单位划转、社区经济收入中安排等方式予以解决。中央基建投资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困难社区倾斜。不断拓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建立多元化投入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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