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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投诉举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以及下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