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申请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

  

  (四)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个人住宅用地范围内申请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按相关规划管理办法执行。除此之外,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一)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持自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证等权属凭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

  

  (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其中项目符合划拨目录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须实行有偿使用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实行审批制或者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前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开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包含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设计专篇。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七条  地下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对于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具备根据地下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还应具备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地下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批。

  

  第二十九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按变更的图纸进行施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