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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1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1]179号)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财政部制定了《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

  

  第二条  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进行。招标系统包括中心端和客户端。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端远程投标。

  

  第三条  招标方式。

  

  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美国式、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一)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二)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三)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第四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财政部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中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0.5%、10%;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0%,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第五条  中标原则。

  

  (一)募入。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

  

  (二)竞争性招标中,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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