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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1年第41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证监会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201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接上页]


  4. 重视集团财务报表审计

  

  集团项目合伙人首先应从规模和风险两个角度合理识别重要组成部分,并确定拟执行的工作类型,不得通过将重要组成部分变更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回避应执行的工作;其次应及时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和风险应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直接参与的程度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合并过程中,集团项目合伙人应注意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重大调整是否恰当反映并得到管理层的正确处理和授权、是否有适当证据支持并充分记录,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内部损益及内部往来余额是否核对一致并抵销,并恰当考虑组成部分期后事项对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将在年报披露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复核,并在年报结束后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并购重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章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五条  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

  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行业自律组织或者相关主管单位推荐、社会公示、执业情况核查、差额遴选、中国证监会聘任的程序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

  第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选聘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组织设立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专家咨询委的具体组成办法、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章 并购重组委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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