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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推动县(市)科技管理能力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切实加大鼓励自主创新政策在县(市)的落实力度,建立健全县(市)科技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科技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的科技活力。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兴县(市)工作领导,集成更多资源和力量推动科技兴县(市)工作,引导各地将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与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推进地方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强化党政主要领导科技意识,使“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工作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落实,加快基层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各省(市、区)科技兴县(市)工作的管理主体作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加强对科技部门的领导进行业务培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合本地区科技兴县(市)工作的新机制、新模式和新方法,开创科技兴县(市)工作的新局面。 2.加大对县(市)科技工作的支持和投入。推进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资源向县(市)基层延伸,把科技兴县(市)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实施的基地。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的申报过程中,对通过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获得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和示范称号的县(市)给予优先支持。结合县(市)科技进步考核,鼓励县(市)形成促进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的分配使用和监管制度,显著改善财政科技投入的效益。 3.强化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和示范县(市)建设。强化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不断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规范考核工作,更好地发挥考核结果的作用。加强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提升示范县(市)建设的检查和指导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县(市)建设的工作经验,发挥示范县(市)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深化对县(市)科技进步态势的分析,提升县(市)科技进步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4.加强科技兴县(市)工作的宣传。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兴县(市)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县(市)科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形成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关心、支持县(市)科技工作的良好局面。对科技兴县(市)工作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新模式、新机制加强总结、宣传和鼓励。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影视等各类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和推广各地开展科技兴县(市)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5.推进科技兴县(市)工作管理模式和机制创新。把科技兴县(市)工作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中央与地方的上下联动,地方党委、政府部门要相互联合,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推动的局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科技兴县(市)的工作方法和途径。把科技工作纳入法制与政策轨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科技工作的监督,重大科技工作应列为政务检查的范围。科技管理部门要注重监督、检查科技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科技进步状况,积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调查研究工作,推动科技兴县(市)工作中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