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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国测法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研究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按照要求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层级监督,不断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注意总结案卷评查工作经验,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

  

  三、从2012年起,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并将评查结果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2年案卷评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1.《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2.《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等案卷材料。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的评议考核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负责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评查内容和标准,严格评查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评查机关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证评查案卷的完整和安全。评查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评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评查机关参与同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执法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执法单位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评查内容:

  (一)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并合法有效;

  (三)行政处罚是否适度;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等相关法律手续;

  (四)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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