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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0号――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并购重组委应以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对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及创新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购重组委可要求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由专家咨询委出具专家意见,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送达审核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章 并购重组委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并购重组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或事后显示存在重大疏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的并购重组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存在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及其他违反并购重组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并购重组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并购重组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予以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措施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三条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响、干扰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和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召开对有关申请的并购重组委会议。

  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响、干扰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和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发〔2007〕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回避及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底稿

  4.并购重组申请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承诺函

  

  附件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委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本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会公众郑重承诺:

  一、本人在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期间,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关于加强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及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人将遵守社会公德,以端正的个人品行自觉维护并购重组委形象,并承诺在履行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职责时,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审核,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投票表决,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三、本人不以任何形式收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各种代币券(卡)等支付凭证,不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宴请、旅游、休闲等娱乐活动,不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

  四、本人将保守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并购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本人不在履行职责期间私下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不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表决;

  六、本人不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

  七、本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外,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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