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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实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新修订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修订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自2012年1月1日起启用。 二、新修订的申报表的使用,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71号)的规定执行。京地税地〔2009〕71号文件所附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单位: 元(列至角、分) 申报时间:年 月 日 平方米(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填报。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 2.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3. 身份证照号码: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纳税人所属行业:纳税人是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人是企业的填写此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6.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是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没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7.占地时间:属于经批准占地的,填写政府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批准日期;属于未经批准占地的,填写实际占地的日期。 8.批准占地面积:指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9.占地用途:经批准占地的,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住房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未经批准占地的,以实际占地情况,区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住房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 10.计税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11.适用税额:按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的适用税额,具体是: (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平方米为45元; (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 (三)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 (四)延庆县每平方米为35元。 (五)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 (七)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 12.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 13.减免面积: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税范围的面积。 14.减免税额=减免面积×适用税额 15.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16.纳税人须报送用地批文复印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立项文书复印件、项目建设平面图的复印件,税务机关须留存复印件。 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单位: 元(列至角、分) 申报时间:年 月 日平方米(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填报。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 2.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