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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公告

[接上页]
3. 身份证照号码: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纳税人所属行业:纳税人是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人是企业的填写此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6.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是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没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7.占地时间:属于经批准占地的,填写政府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批准日期;属于未经批准占地的,填写实际占地的日期。

  8.批准占地面积:指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9.占地用途:经批准占地的,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住房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未经批准占地的,以实际占地情况,区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住房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

  10.计税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11.适用税额:按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的适用税额,具体是:

  (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平方米为45元;

  (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

  (三)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

  (四)延庆县每平方米为35元。

  (五)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

  (七)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

  12.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

  13.减免面积: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税范围的面积。

  14.减免税额=减免面积×适用税额

  15.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16.纳税人须报送用地批文复印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立项文书复印件、项目建设平面图复印件以及因情况特殊、复杂按税务机关要求须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须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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