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德[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1-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1〕57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促进本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三年内,各单位要指导所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完成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和改造,并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希望各单位加强心理辅导教师的理论培训和心理仪器设备使用培训,不断提高心理健康辅导教师的专业素养。建立健全心理辅导室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使心理健康教育与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发挥心理辅导室的各项功能。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德育处联系(联系人:周烨,电话:23116790)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

  指导意见(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的建设与装备。

  二、编制依据

  主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基〔2002〕1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职成〔2004〕8号)、《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g/tj08-12-2004)和国家、上海市其他有关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要求。

  三、功能定位

  学校心理辅导室是组织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教师和家长提供心理健康辅导的专门场所。其主要功能是:

  1.关注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通过积极心理辅导,开发学生的心理潜能。

  3.初步了解学生的心理行为问题,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辅导或根据情况予以及时转介。

  4.开展针对学校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简单操作技能的培训。

  5.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的咨询,指导其与孩子进行有效沟通,正确教育孩子。

  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小学心理辅导室的配置主要体现游戏和活动的特点,适应学生探究、好奇的学习心理;初中心理辅导室的配置主要突出体验性(辅以训练操作),指导学生顺利渡过青春期;高中心理辅导室的配置主要突出学生的自主探究(推理、解析),满足学生自我发展的需求;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的配置主要突出社会性和职业性,并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帮助学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并为之提供相应的职业指导。

  四、基本原则

  1.科学性。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应遵循科学的心理学思想和方法,突出可控制性、可验证性。

  2.实用性。心理辅导室配备的软硬件设施要符合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实际需要。

  3.安全性。心理辅导室所配备的工具、器材要充分考虑到安全性,应避免对学生造成生理或心理伤害。

  五、基本配置

  (一)位置要求

  心理辅导室所处的位置一般应位于学校相对安静、方便到达的场所。

  (二)功能区域

  心理辅导室的功能区域一般应包括心理辅导教师办公区、心理辅导活动课专用教室、团体心理辅导区、个别心理辅导区、心理测评档案区、心理放松区和心理阅览区等。

  心理辅导室的使用面积要与在校生人数相匹配,各校可结合自身心理辅导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学校其他场所共享,心理辅导室的各功能区域也可以相互兼容。

  1.心理辅导教师办公区。心理辅导教师办公区是当值心理辅导教师处理日常咨询事务、接待来访者、受理咨询预约的必备场所。房间面积可根据值班教师的人数进行相应调整。

  2.心理辅导活动课专用教室。心理辅导活动课专用教室是学校为开展班级心理辅导活动配置的专用教室,可与学校团体心理辅导区兼用。

  3.团体心理辅导区。团体心理辅导区是学生小组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活动的场所,面积以人均1-3平方米为宜。可与学校心理辅导活动课专用教室兼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