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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朝觐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建立健全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对朝觐人员的行前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朝觐团国内外管理及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制止零散朝觐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制止零散朝觐工作的常态化建设,为有合法出境事由的穆斯林开具出境证明。组织协调各县(市)、各部门开展朝觐管理工作的政策宣传,加强朝觐管理工作的调研督查工作。 (九)政策法规科 承担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重大事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监督和协调处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宜。承担协调指导国家、自治区关于清真食品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区清真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地区清真食品企业的统计监测及分析工作;协调处理清真食品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等。 (十)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科负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我区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组织实施我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协同教育部门开展“双语”教学。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委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3名。 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