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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12-18
【实施时间】 2011-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1〕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为把成都建设成为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目标服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认识国情市情、制定政策规划、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信息,对各级党委、政府准确判断形势,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统计、科学统计、全面统计。

  

  (二)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工作负总责。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加强统计管理

  

  (三)加强重要统计数据管理。市统计局是全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行业统计数据评估机制并组织评估全市重要统计数据,发布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信息。各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事先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与政府统计机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擅自公布。各区(市)县政府对外发布的统计数据必须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四)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统计”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体系,尤其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和能源统计体系,加强部门统计的基础建设。各部门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按期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杜绝“一门多数”或“数出多门”。切实做好统计数据保密工作。加强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快建立部门行政记录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部门新增统计调查项目或扩大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

  

  (五)建立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研究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提升统计服务能力。政府统计机构要大力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调查手段创新,增强统计工作的敏锐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加强科学发展、统筹城乡、民生民意统计监测,加强与同类城市的比较分析。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统计信息,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统计服务。

  

  三、加强统计基层建设

  

  (七)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各区(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设置统计机构或配置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统计工作负责人由同级中层干部兼任,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常住人口较多或统计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可增配兼职统计人员。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企事业单位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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