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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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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应根据土地宗地出让情况,及时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核算土地收购成本,按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并附相关依据报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金的拨付程序

  

  (一)土地征收储备成本的拨付。宗地出让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共同核定宗地成本,由州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报恩施市政府审批后,恩施市财政局将成本资金拨付到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将拨回的成本资金拨付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账户。

  

  (二)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拨付。州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留恩施市,90%拨州经济开发区。恩施市财政局将属于州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净收益部分直接拨付到州开发区财政局国库账户。

  

  第二十条  土地收入的支出范围

  

  (一)宗地成本支出,指经共同审核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算单》应拨付的土地征收储备成本。

  

  (二)支农支出,包括农业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被征地农户还建安置房建设以及安置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城市建设支出,指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涉及州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包括用于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教育事业发展支出、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财务费用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除按规定提取有关专项资金外,原则上安排给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应控制在年初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指标以内,由州经济开发区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统一的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信息共享机制。州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定期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核对沟通,及时掌握和了解土地出让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土地征收储备和出让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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