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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25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耕地保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方向

  

  以示范小城镇建设为龙头,推进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农民居住社区“三区”联动发展,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利用挂钩试点政策实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符合我市发展实际,适应城市化发展趋势,提高了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得到农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真心拥护。

  

  落实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在城市的周边科学布局小城镇,可以有效缓解交通、环境、人口等问题,明显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挂钩试点有效解决了示范小城镇建设中面临的用地难题,推动了农村“三区”联动发展,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建新、轻拆旧和不能按时完成土地整理复垦任务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完善。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方向,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以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强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研究,不断创新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更好地为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在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挂钩试点项目区。严禁未批先建或边报边建的行为;严禁在挂钩试点项目区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问题、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问题和没有留足农村发展用地空间而全部调剂到城镇使用等问题。对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各自的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公布、更新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入库的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二)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整治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的前提下,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范围内富余的耕地可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三)切实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将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纳入审计监督内容和区县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区县人民政府一把手负责制,签订复垦责任书,由市监察局监督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监督落实好拆旧复垦中的群众工作,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拆迁任务;市农委要做好复垦土地的质量管理工作,验收后建设好设施农业;市国土房管局要组织好土地整理复垦验收和归还周转指标等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办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确保如数如期归还国土资源部周转指标。对确不能按时归还周转指标的区县,暂停其新的示范小城镇建设审批和挂钩试点工作,相应扣减该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追缴相关费用,并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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