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11]502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并开展首届评选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6. 枢纽及通航建筑物主体工程:ⅲ级以上(含ⅲ级)航道的枢纽及通航建筑物主体工程项目;

  7.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20万吨级以上(含20万吨级)的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项目;

  (五)主持过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技术创新的勘察、设计项目,以及对发展交通运输具有重大意义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或勘察;

  (六)主持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项或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2项以上(含2项);

  (七)在工程设计或勘察理论上有较高造诣,担任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编写组组长、副组长,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5篇以上,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七条  参加评选人员需符合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标准,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出申报书。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申报表、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标准化工作成果、论文、著作(包括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重要技术报告),以及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

  第八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交通运输部。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的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每单位每届的推荐人数不超过2人。

  第十条  凡已连续两次申报未入选的候选人,停止一次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集中受理时间为评选当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章 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水运工作的部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部总工程师、有关司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成立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承担具体评选工作。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由部有关司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及特邀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1人的奇数,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2/3。特邀专家从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知名专家中选取。每届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人员组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出建议名单,由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四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对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报部水运局。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对审查报告审查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本届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评选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得票数过半的前3名候选人确定为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过半的名单不足3名,不再补选。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主持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考查。

  第十八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及主要资历和申报业绩等在有关媒体和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进行审议,提出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候选名单,并将审议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党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审定的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由交通运输部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工作不向申请人及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专长,引领和指导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科学创新,不断推动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水平提高和水运工程建设质量进步。发生下列情形时,交通运输部取消已授予的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并予以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