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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关征地拆迁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厦府〔1994〕通003号);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1〕250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4〕145号);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316号); (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 (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36号)。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 1.标题及正文中的“征用”统一修改为“征收”; 2.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按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3.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标准”予以删除; 4.删除第四条、第六条; 5.第七条修改为“抢种的作物、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6.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土地房产局审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厦府〔2000〕综099号)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 1.标题及正文中的“征用”统一修改为“征收”; 2.删除第三条; 3.第二十二条中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修改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办法的通知》(厦府〔2003〕221号) 1.标题及正文中的“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2.正文中的“拆迁公告”统一修改为“征收公告”; 3.正文中的“拆迁人”统一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4.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03〕292号)标题及正文中的“征用”、“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3〕186号)中的“征用”统一修改为“征收”。 (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通知》(厦府办〔2003〕239号) 1.标题及正文中的“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2.“厦府〔2003〕1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岛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和厦府〔2003〕173号《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颁布实施”的规定予以删除。 (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