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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删除第一条中第一项至第四项; 2.第三条第一项第四目和第三项第二目中的“拆迁通告”修改为“征收公告”; 3.第三条第三项第一目修改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是指该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 (九)《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05〕309号) 1.标题及正文中的“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2.正文中的“征收人”统一修改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 3.第一条第四项中“根据考核结果,对评估质量差的评估机构取消其准入资格,以形成良好的市场淘汰机制和准入机制。”予以删除。 (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8〕26号)中的“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十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中的“征用”统一修改为“征收”。 (十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2009〕191号)中的“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十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厦府办〔2009〕124号)中的“征用”统一修改为“征收”。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