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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抓总,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就业工作以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创业孵化基地创建、创业指导、就业招聘、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就业登记、就业统计等工作。教育部门要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创业教育、就业指导、就业统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落实财政补贴和贴息政策。发展改革、经济信息部门要从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产业发展规划上做好投资带动就业评估工作。科技部门要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科技见习基地以及科研项目助理等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中的各种税费减免政策。工商行政部门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中的费用减免政策。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要积极指导、督促和协调金融机构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目 标责任, 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市政府将按照国发〔2011〕16号文件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