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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案件审理室(案件申诉复查复议办公室) 负责审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检查处理的案件;负责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负责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案件和征求意见的案件;负责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求复议或复查的案件;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对案件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负责办理县监察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有关事宜;负责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本级和科级机关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信访室 负责受理涉及纪检监察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负责对县管领导干部的信访监督工作;负责承办和督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和重要信访问题;初核群众信访反映的重要问题;综合分件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负责提供信访举报渠道案件线索;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 (十一)干部室 提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并承办相关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纪检监察干部考察任免和报批工作;提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建议;负责纪检监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负责县纪委机关、县监察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自治县纪委、自治县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县纪委常委按规定配备(书记1名、副书记2名,1名副书记任监察局局长),县监察局副局长2名(1名为非中共党员副局长),室主任1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正科级和副科级纪律检察员、监察员,其配备比例按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其它事项 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一、第二、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正科级规格。各核定行政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所需18名行政编制在县纪委监察局内部调剂解决。第一、第二、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各设书记1名、副书记(兼监察分局局长)1名,办公室主任1名。 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举报中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侵权投诉中心),为自治县纪委监察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初核信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提供信访举报渠道案件线索;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负责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诉,收集了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投诉事项分类、整理,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对投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