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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246号
【颁布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榕政办〔2011〕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实施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5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福州科学发展实现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市政府计划于2011年12月举办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市直各部门领导集中学习;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在近期内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

  (二)市司法局应把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宣传。

  (三)市公务员局应组织全市公务员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及知识测试。

  (四)市政府法制办应组织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业务骨干的培训。

  (五)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学习、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并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做好对实施行政强制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各级各部门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1〕215号),部署开展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按照通知明确的清理范围、清理责任单位、清理工作步骤和要求,结合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标准,依法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

  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标准: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三)是否规定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是否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五)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一致;

  (六)其他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

  清理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清理对象

  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及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擅自行使行政强制权的组织都应予以清理。

  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1、清理自查阶段。市、县级政府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见附件),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办邮箱:fzfzb@sina.com)。

  2、审查认定阶段。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公布执行阶段。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各级各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实施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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