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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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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三)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电子游戏;

  (四)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浪乞讨;

  (五)赌博、偷窃、吸毒、卖淫、嫖娼;

  (六)携带管制刀具;

  (七)毁损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

  (八)阅读、观看、收听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九)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十)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及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就读学校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监护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安全保障等基本情况,并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强迫结婚及其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教育费用。

  人民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第二十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思想、良好言行和正确方式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

  

第四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保持与未成年学生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对学校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侮辱、恐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有损人格尊严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二)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剪彩、奠基、庆典等活动,或者以牟利为目的要求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

  (三)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滥收费用;

  (四)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和财物;

  (五)强迫、变相强迫推销读物、印制作业等;

  (六)在发生突发事件等危急情形下未优先组织未成年学生疏散躲避;

  (七)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居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方案要求以及课时、课外作业量、组织未成年学生补课的有关规定。

  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课外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保障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

  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图书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设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涉及公民行为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行为规范纳入教学计划,配备法律教材,开设法律基本知识课程,培养未成年学生的法律意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关心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规范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时间与空间区域,禁止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向未成年学生宣传互联网法律法规,教育未成年学生合理、正确使用手机、电脑等上网工具,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学校应当建立防范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逃课上网或者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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