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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鼓励服务业重大项目业主自持物业经营。新建的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属于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品市场,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前两年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市级财力所作贡献部分的50%计算,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2011年1月1日后新竣工投入运营、属于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商务楼宇和商品市场,根据其项目总建筑面积规模给予不同标准的二次招商运营补贴;同时,上述商务楼宇开业经营后,凡其自营和入驻法人机构上缴我市税收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从次年度起对其新增税收部分给予财政奖励。 八、加强服务业发展统筹推进力度 (一)加强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服务业领导小组对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统筹推进作用,进一步强化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赋予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的制定和管理、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服务业发展资源要素配置的审核和确定、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调度和分析等职责。加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建设,增设必要的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区(市)县要加大服务业发展推进工作力度,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强化工作职能,为本区域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落实服务业综合改革各项措施。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加强相关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督促各区(市)县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发展工作。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改革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梳理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时废除不适应服务业发展要求的相关政策文件,积极制定和完善支持政策,推动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服务业发展统计和目标绩效管理。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提高服务业统计质量。健全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体系,重点对服务业发展规模、速度、质量、效益等重要指标进行细化量化,配套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目标管理,完善日常督促检查措施,优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权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本意见由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名词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名词解释 一、现代服务业 特指我市优先和鼓励发展的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商务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业、旅游业、商贸业、教育培训业、体育产业和医疗服务业等行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 二、现代服务业市级战略功能区 是指我市规划确定的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体功能定位的市级战略功能区。 三、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 是指《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 四、市服务业重大项目 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服务业产业化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都市“十二五”规划,项目选址符合《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规划的要求。 (二)产业类别属于我市优先和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范畴。 (三)投资主体明确,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属于社会化投资、市场化运作。 五、市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 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市服务业重大项目: (一)项目地址在现代服务业市级战略功能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和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区域的范围内,符合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 (二)对增强区域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具有特别明显的产业导向性和示范性的高端产业或产业高端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