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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开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开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开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德州市开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集中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集中救助滞留在我市(县市区)城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市政府确定近期在全市开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按照全国全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会议精神,积极开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使其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通过集中救助保护活动,今年年底前,实现我市(县市区)主城区内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工作目标;2012年底前,实现主城区内基本无乞讨流浪人员。

  二、区域和对象

  (一)区域:全市范围内,车站、广场、桥梁涵洞、风景区、酒店、繁华街道等主要公共场所。

  (二)对象:

  ⒈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⒉职业乞讨、卖艺乞讨、露宿街头等的流浪乞讨人员;

  ⒊以乞讨为名实施诈骗、强讨恶要、滋扰他人等违法行为的流浪乞讨人员;

  ⒋组织、利用他人乞讨的人员;

  ⒌流浪乞讨人员中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和排查摸底阶段(10月20日前)。

  ⒈“三区”车站、广场、桥梁涵洞、风景区、酒店、主要繁华街道等主要公共场所,由市救助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拉网式排查。

  ⒉各县(市、区)负责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拉网式排查,将排查结果于10月20日前报市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救助活动阶段(10月20日-12月15日)。集中救助活动期间,成立联合工作组集中办公,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参加。依据排查摸底情况,分别于11月1日-11月2日、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3日-12月14日,开展集中联合救助活动。其余时间,各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按照救助管理政策,对不同的流浪乞讨人员,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

  ⒈对身源清晰的流浪未成年人,通知其监护人接回或由市救助站工作人员护送返乡;身源暂不清晰的临时安置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患有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⒉对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救助原则实施救助,身源清晰的为其提供返乡费用,自行返乡;身源暂不清晰的临时安置在救助管理站,待查明身份后帮助其返回原籍;如超过临时救助时限,按政策规定移交社会福利院安置。

  ⒊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救治。

  ⒋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强讨恶要、滋扰他人、诈骗、扰乱公共秩序,组织、利用他人乞讨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对不听劝导、不愿离开现场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带离,实施保护性救助。

  (三)巩固提高和总结阶段(12月15日-12月25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漏补缺,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救助保护措施,巩固集中活动成果。各县(市、区)集中救助活动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市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接收公安、城管部门护送来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拐卖、拐骗、胁迫、唆使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工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负责救助保护集中活动日常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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