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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正)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 1987年2月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 根据1989年9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次修订 199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根据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驻辽宁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选举。

  第三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四条  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适当补贴。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下同)、区(指市辖区,下同)和乡(含民族乡,下同)、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  县、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县、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确定选举日期,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印发选票,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八条  区、不设区的市按街道办事处区划或系统(含几个选区的大单位)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区、不设区的市的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本区域内或本系统(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由选举委员会确定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十条  选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生产、便于选举工作、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以村民小组、街道居民组织和机关、厂矿企事业的科、室、车间、班组为单位成立选民小组,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第十一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选举工作的印章和文件,分别移交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立卷存档。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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