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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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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旧址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及其他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止拍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摄的文物进行拍摄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旧址重点保护区内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依法批准,危及旧址安全,对旧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重点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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