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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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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住证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为招用的流动人口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的工作便利,谋取利益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对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口不办理相关服务的;

  

  (四)违法使用、泄露流动人口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青海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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